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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统计局政府信息上网发布及保密制度

  为规范上网信息的管理工作,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局保密委员会负责单位计算机上网信息保密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计算机信息保密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局机关网上信息宣传应当遵循统一信息出口、统一宣传口径、统一机关形象和统一审核管理的原则。

  三、局办公室负责上网信息的收集、审核、编辑、制作和发布工作。各处室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上网信息的组织、编辑及报送工作。

  四、上网信息收集:

  (一)上网信息栏目分为固定信息和动态信息两类。固定信息主要有政务公开栏目,保持相对稳定;动态信息包括统计分析、统计信息、统计数据、工作动态栏目等,不定期进行更换。

  (二)各处室的上网信息,由各处室指定专人收集、编写和登记,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室统一加载上网。

  (三)各处室报送的上网信息材料应当内容完整,固定信息要保持相对稳定,动态信息要准确、及时。

  (四)办公室对上网信息统一审核、编辑、登记和定稿。

  五、上网信息保密与安全:

  (一)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是上网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和批准,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

  (二)各处室要加强对本处室上网信息的管理,不得利用因特网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局队机关的利益,对于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用户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四)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局保密委员会报告。

  六、不得制作、复制、浏览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七、网络管理人员和计算机用户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有关保密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作好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

  

                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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