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江市统计局统计信息网的管理,保证统计网络的正常运行,实现信息上网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信息网站建设的宗旨是利用现代信息处理技术,提高统计自动化水平,推进统计改革与统计建设。
第三条 信息上网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公众分别发布具有保密性、安全性以及公开性、共享性统计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统计信息网是以全市党政系统、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为服务对象,是政府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外发布信息的窗口和采集信息的一条重要渠道,是展示统计工作良好形象的平台。
第五条 统计网包括中国镇江网(局负责栏目)、镇江统计信息公众网(外网)和镇江统计信息网(内网)及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的更新。
管理权限
第六条 局统计信息化领导小组是信息上网的领导机构。办公室具体负责统计信息上报、上网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局队信息上网管理制度,实施信息上网的监督、检查和评比工作。
第七条 信息上网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工负责的原则,确保统计上网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系统性。
第八条 统计信息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维护由信息处负责。具体实施主服务器、网络设备、网络用户的管理,保证网络畅通,维护网络正常运行,解决网络用户的技术问题。
信息上网分工
第九条 江苏省统计局内部网信息由办公室负责上报;中国镇江网统计公报和市统计局信息公开栏目由办公室负责上报、上网;镇江统计信息网(内网)由办公室负责上网;镇江统计信息公众网(外网)由信息处负责上网。
第十条 栏目信息提供具体分工:
(一)办公室:统计信息、调查信息、调查成果、统计分析、政务动态、公告通知、信息公开、党务公开、党建园地。
(二)综合处:统计数据、指标解释、统计公报、统计年鉴。
(三)法规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调查制度、办事指南。
(四)监察室:人事信息、机构概况、队伍建设。
(五)信息处:镇江论坛、统计论坛、软件下载。
(六)工 会:工会之家。
(七)普查办:普查信息。
(八)其他栏目信息由相关处室负责提供。
第十一条 各处室负责人应按照分工、网站栏目设置要求,检查和督促本处室所辖栏目的信息提供,对拟上网信息内容进行审核,确保提供的信息可靠、及时和准确。
第十二条 各处室提供的信息均要通过严格审核管理,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
信息上网程序及时限
第十三条 局各处室要及时向办公室、信息处提供所辖栏目信息,重要或紧急信息随时送审及时发布。拟上网信息应按以下程序核发:
(一)各处室拟上网的信息必须在发文稿纸上填写上网选择,由处室负责人核签后报请分管局队领导审批。统计分析、统计信息必须经综合处审核。
(二)经分管局队领导同意上网的信息应由本处室经办人对上网信息进行最终复核,重点复核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数据无误,附件材料是否齐全。
(三)对审批手续完备的上网信息,除有特殊要求外,由各处室经办人把相关的电子文档交到或通过“腾讯通”发到办公室、信息处上网。
(四)上网操作员对各处室拟上网的信息进行审核、编辑并在24小时以内完成发布。上网信息电子文档要严格统一格式。文字信息:正文、宋体、四号字;表格及图表:宋体、五号字。
(五)各处室经办人在信息上网后,应在相应的网站上对该文档进行检查,以防错误、遗漏、重复、数据丢失等现象发生,如一旦发生错漏即告知办公室或信息处予以马上纠正。
(六)凡上网信息底稿原件及局领导签发单必须保留一年,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 信息上网要在规定的工作日完成。
(一)文字类信息
1、工作动态:次日在内网发布,并同时报省网。可向社会发布的,在2个工作日内上外网。
2、公告:在局领导签发或定稿后2个工作日内在内网公布,需要在外网公布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3、通知、会议:在局领导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在内网公布,需要在外网公布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4、发文:在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在内网公布,并同时报省网(如果需要);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在签发后3个工作日内在外网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布。
5、收文:在签收后2个工作日内在内网公布(如果需要),并同时报省网(如果需要);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在签收后3个工作日内在外网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布。
(二)数据类信息
1、统计信息、统计分析:刊印后2个工作日内在内网公布,并同时报省网。对可向社会公布的内容,在刊印后3个工作日内在外网和中国镇江门户网站公布。
2、进度统计数据:每月25日前以表格形式在内网公布上月的统计数据,每月28日前在外网公布上月的统计数据,如遇法定节假日,公布日期顺延或适时调整。
3、年度统计数据:根据各年度具体情况(参照统计年鉴发行时间)及时上内、外网。
4、普查及专项调查统计数据:根据各项工作的具体情况决定公布形式和时间。
保密及病毒防治
第十五条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统计法》及《局队保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的采集、存储、处理、传递和发布。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上网计算机均应安装防病毒软件,用户必须定期清查计算机病毒,以确保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各用户不得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非法扫描他人的计算机和服务器,使用黑客程序攻击他人计算机和服务器,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盗用他人的IP地址等,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